申報已遞交的購樓意向登記


截至以下列表指明的日期,列表中指明的持牌地產代理 註 4 就上 述發展項目已為其本人/公司遞交的購樓意向登記的持牌人註 2 的總 數、購樓意向登記的總數及本票 註 3 的總數如下:


持牌地產代理 註 4
的名稱
日期 註 5 累計持牌人
的總數
累計已遞交的
購樓意向登記
的總數
累計已遞交的
本票 註 2
的總數
 
 
 
 
 
註 1: 以賣方發出的相關銷售安排所指明為準。
註 2: 包括本公司(無論是單獨或共同與其他人或公司,或作為另一間公司的股東 或董事)及本公司的持牌人員工,本公司旗下的特許經營商及其持牌人員 工。
註 3: 例如,若銷售安排指明,登記人就每個有意表達其購買意向的物業,須遞交 一張港幣 20 萬的本票,而持牌人遞交了一張金額為港幣 20 萬的本票以表達 其購買意向,則本票的數目便是「一」。若該持牌人以三張本票合付該港幣 20 萬,就此申報而言,上述該三張本票須被計算為一張本票。
註 4: 即本公司或本公司旗下的特許經營商。
註 5: 於某一日收集的資料必須於翌日正午前公布(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的截止日當 日除外)。於遞交購樓意向登記的截止日當日,截至截止時間所收集的資料 必須在該截止時間後的兩小時內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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